标的企业名称 | 上海君欣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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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
法定代表人 | 注册资本(万元) | 24155.99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107476371065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建筑材料,金属材料,装潢材料,电器机械及器材销售,停车场库经营管理,商务咨询,自有房屋租赁(不得从事金融租赁),会务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上海市工业区开发总公司(有限) | 56 | |||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置业有限公司 | 28 | |||
上海欣益房地产有限公司 | 16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
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1495.941305 | -7071.488625 | -7071.488625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98277.768896 | 103055.234889 | -4777.465993 | ||
审计机构 | 上海财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2023年09月30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1327.408025 | -5832.517863 | -5832.517863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97063.099026 | 107673.082882 | -10609.983856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市工业区开发总公司(有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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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171322084284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56%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0007547623351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批复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23-10-25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决议文件名称 | 关于同意挂牌转让君欣公司股权及相关债权的批复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132046.154642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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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包括但不限于: 1、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有■ 无□) (具体为:受让方须同意标的企业按照经职工大会决议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妥善安置职工。) 2、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的要求(有□ 无■) 3、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有■ 无□) (具体为:受让方须同意承担评估基准日后转让方对标的企业新增股东借款本金偿还义务并按转让方与标的企业之间的协议计息,受让方应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新增股东借款本金偿还给转让方;同时,受让方须同意并促使标的企业向转让方支付股东借款利息,并应于新增股东借款本金偿还日偿还完毕所有未结清的股东借款利息。 受让方须同意本次产权转让涉及的标的企业其他债权债务由转让后的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 4、意向受让方应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在信息披露期内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并在被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39613.846392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5、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转让底价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转让底价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6、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分期付款。首期价款(含交易保证金)为产权交易总价款的86.611751%(如协议成交,对应挂牌底价首期价款即为114367.486750万元),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首期价款(含交易保证金)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其余价款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付清,并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首次付款日至分期付款日期间的利息。受让方须就除首期价款以外的全部剩余交易价款及利息同时提供经转让方认可的不动产抵押担保和第三人连带保证担保。产权交易机构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首期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7、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做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①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主体,不可分拆受让、且不得隐名采用委托或信托等方式参与交易。 5、意向受让方需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请参考来源网站 | 交纳金额(万元) | 请参考来源网站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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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竞价方式 | 网络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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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名称 | ** | 交易方式 | 协议转让(非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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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金额(万元) | 132046.154642 | 成交日期 | 2023-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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