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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国联金属材料市场有限公司汽车吊一台(型号25吨)
信息发布时间:2024-03-27 00:00:00来源:无锡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阅读次数:【我要打印】【关闭】2024-03原文链接http://www.wxcq.com.cn/wuxicq/
项目名称 | 无锡市国联金属材料市场有限公司汽车吊一台(型号25吨) |
项目编号 | WXCQZ24028 |
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无锡市国联物资投资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9日总经理办公会决策通过 |
挂牌日期 | 挂牌起始日期:2024-03-27 | 挂牌终止日期:2024-04-02 |
转让方名称 | 无锡市国联金属材料市场有限公司 |
标的物概况 | 本次转让标的资产为无锡市国联金属材料市场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一台汽车吊(型号25吨),车牌号为苏BN0072,品牌型号为徐工牌XZJ5295JQZ25k,发动机号码为D9191000368,车辆登记时间为2019年5月31日,现存放于无锡市钱皋路168号内。标的车辆以现状为准。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无锡润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评估报告书编号 | 锡润杰资评报字(2024)第03-04号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 |
评估基准日 | 2024-03-06 |
转让标的评估值(万元) | 40.78 |
特别事项说明 | 1、本次转让价格为含税价,转让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 2、本次转让标的汽车吊车辆商业险及交强险均于2024年5月26日到期,检验有效期于2025年5月到期。 3、意向受让方在申请受让前应自行至相关部门了解标的车辆包括但不限于有无违章记录、事故记录、车船税的缴纳情况、年检情况及过户上牌的要求等事项。 4、意向受让方应于受让申请前对标的车辆进行现场勘查,标的车辆是以现状转让并交付给受让方,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车辆为由拒绝按现状接受。 5、上述车辆成交后,转让方将协助受让方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手续,但变更登记涉及的税费等(不包括转让前发生的违章曝光罚款、维修等非正常过户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6、在完成转让标的车辆变更登记手续后,转让方才能将车辆交付给受让方。 |
转让底价 | 40.78万元 |
受让方应具备的 具体条件 | 1、产权转让总价款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2、转让中涉及的相关税费,由交易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3、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期间内按要求递交举牌资料,并于公告期满日16时前向无锡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递交意向受让保证金12万元(以到账时间为准),若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则该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且无违规、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在最终受让方确定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原额返还。 4、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并承诺受让资金来源合法。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受让方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先用于支付无锡产权交易所应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划付至转让方。保证金不足以补偿或支付相关费用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①在转让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能在三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③挂牌期满后,产生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④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⑤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规则规定的其他违规违约情形。 |
备查文件 | 1、无锡润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锡润杰资评报字(2024)第03-04号《资产评估报告》。 |
其他说明 | 1、如在挂牌期间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则变更挂牌条件,待重新办理挂牌手续后再次挂牌。 2、挂牌期满,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采取电子竞价方式决定最终受让方。 3、本公告仅为本次资产转让的简要说明。意向受让方在做出申请受让本资产的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本公告内容,在提供身份证明的前提下可以查询《评估报告》等转让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实地看样,看样联系人:胡经理,13338740992。 4、意向受让方应按公告要求,在挂牌期间内通过点击正在报名按钮进行线上报名,交纳足额保证金后取得竞买资格。意向受让方需提交以下材料: 自然人: (1)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签字) (2)《报价须知》(见附件1,签字) (3)《受让意向登记表》(见附件2,签字并填写) 企业: (1)营业执照(正、副本均可,复印件盖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盖章) (3)《报价须知》(见附件1,盖章) (4)《受让意向登记表》(见附件2,盖章并填写) (5)授权委托书以及经办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盖章,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的,此项材料无须提供) 5、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参照江苏省发改委文件执行,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属于中小微企业的,交易服务费可减按80%收取。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于经理 |
联系电话 | 0510-828336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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