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企业名称 | 洛阳LYC轴承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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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
法定代表人 | 注册资本(万元) | 220130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3007694752837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轴承制造;轴承销售;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轴承钢材产品生产;计量技术服务;试验机制造;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住房租赁;机械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运输设备租赁服务;金属制品修理;专用设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金属材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洛阳国宏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51 | |||
郑煤机新兴产业投资(河南)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5 | |||
济源市民安科技有限公司 | 10 | |||
洛阳群策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 5.839 | |||
中航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5 | |||
河南天工至诚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 | |||
北京国创新能源汽车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6 | |||
洛阳同心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 2.382 | |||
河南省现代服务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4 | |||
洛阳群力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 0.897 | |||
洛阳同德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 0.882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
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432438.15 | 3908.36 | 3906.27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871854.41 | 734281.9 | 137572.51 | ||
审计机构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23年09月30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403359.99 | 7816.63 | 7685.93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883587.14 | 719154.78 | 164432.36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洛阳国宏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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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300072684528E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3%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51%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市级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洛阳国宏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300072684528E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洛阳国宏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23-10-07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决议文件名称 | 洛阳国宏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19次会议决议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35366.71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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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报名时需缴纳9000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如竞买成功可将保证金抵作转让标的的转让价款,如竞买未成功,则无息全额退还保证金。由于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原因,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转让方有权将本次转让标的再行挂牌转让,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扣除为组织此次交易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归转让方所有,作为对交易机构及转让方的补偿,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尚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还应当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再行转让的价格低于本次转让价的,受让方须补足差额:(1)未能按时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未按时支付应付交易价款、产权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3)挂牌期满成为唯一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4)挂牌期满成为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之一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未按时参加后续综合评审打分或招投标程序,或虽参加但投标报价低于挂牌底价的;(5)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损失的;(6)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7)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8)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2.受让方在成交之日起5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以货币形式一次性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3.本次转让基准日至工商登记变更完成当月月末的期间损益,由转让方方委托中介机构在工商登记变更完成之日起60日内进行财务审计。若经审计标的企业期间损益为正而增加净资产,由转让方按本次转让比例享有并向受让方收取,受让方应在期间损益审计结果出具后30日内支付完毕;若期间损益为负而减少净资产,则转让方按本次转让比例向受让方支付,转让方应在期间损益审计结果出具后30日内支付完毕。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不接受港澳台地区企业和外资企业参与受让。 2.意向受让方需承诺若本次交易成功,严格遵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 3.意向受让方应当是依法设立并正常经营的有效存续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等不良信用记录,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意向受让方应提交2022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新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需提供情况说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书面信用报告,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书面信用报告,以及近三年未被公司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意向受让方应提交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书面查询报告)的证明文件。 5.意向受让方应具较强的资金实力,注册资本应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能够按约定支付受让股权所需资金。 6.接受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以及联合体参与受让,不接受通过委托持股、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以及明股实债、结构化资管计划等未来影响洛轴上市的参与方式。 7.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国有企业监管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请参考来源网站 | 交纳金额(万元) | 请参考来源网站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1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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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竞价方式 | 招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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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名称 | ** | 交易方式 | 协议转让(非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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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金额(万元) | 35366.71 | 成交日期 | 2024-0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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