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企业名称 | 上海万宝商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 ||
注册地(住所) | 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560号西楼1206A室) | 法定代表人 | 陈家浩 |
成立日期 | 2012-11-06 | 注册资本 | 2424.2424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2254.2424万元(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其他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批发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15055929167B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电子商务(不得从事金融业务),电信业务,珠宝首饰、工艺美术品(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家具、金属材料、钻石、黄金及饰品的销售,工艺美术品(象牙及其制品除外)设计,商务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计算机网络工程,从事网络科技、计算机科技、信息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陈家浩 | 56.1000000 | ||
重庆柏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7.5000000 | ||
上海坤颖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12.3750000 | ||
上海坤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7.0125000 | ||
中宝协(北京)展览有限公司 | 7.0125000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
2023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532.16 | 70.17 | 70.16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2942.64 | 164.56 | 2778.08 | |
审计机构 | 上海正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2024年03月31日 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75.49 | 10.83 | 10.83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2980.29 | 191.37 | 2788.92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企业注册资本2424.2424万元,实缴资本2254.2424万元,转让方未完成对标的企业实缴出资,由受让方按出资比例承继转让方的实缴义务。2、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转让方名称 | 中宝协(北京)展览有限公司 |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2号安贞大厦18层1806室 | ||
经济类型 | 其他 | |||
法定代表人 | 张健 | 成立日期 | 2017-11-06 | |
注册资本 | 5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108MA018J4P3L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7.01250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7.01250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 | 批准日期 | 2023-12-01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决议文件名称 | 股东决定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上海万宝商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7.0125%股权 |
转让底价 | 47.5728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4.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
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