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永济电气锻压有限责任公司15.02%股权 | 项目编号 | G32023BJ1000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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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297.343万元 | 披露公告期 | 2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06-25 | 披露结束日期 | 2023-07-20 |
所在地区 | 永济市 | 所属行业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部门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标的企业名称 | 永济电气锻压有限责任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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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
法定代表人 | 注册资本(万元) | 656.2142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881728164104K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销售;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金属切削加工服务;高铁设备、配件制造;电气设备修理;有色金属压延加工;淬火加工;模具制造;模具销售;黑色金属铸造;有色金属铸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金属材料制造;冶金专用设备制造;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水暖管道零件及其他建筑用金属制品制造;汽车轮毂制造;铸造机械制造;铸造机械销售;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其他股东 | 32.36 | |||
高元月 | 29.17 | |||
中车永济电机实业管理有限公司 | 15.02 | |||
吴伟 | 3.25 | |||
王运龙 | 3.09 | |||
辛红 | 3.09 | |||
李伟洲 | 3.07 | |||
赵西平 | 2.91 | |||
陈永刚 | 2.85 | |||
吕小红 | 2.7 | |||
其余1位股东 | 2.49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
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9226.04 | 56.99 | 57.09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3468.98 | 1944.56 | 1524.42 | ||
审计机构 | 运城黄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2023年02月28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616.38 | -2.18 | -2.18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2893.38 | 1371.51 | 1521.87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车永济电机实业管理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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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所属行业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8811136905114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5.02%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5.02%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中车集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710929930X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车永济电机实业管理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22-04-27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
决议文件名称 | 关于永济电器锻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退出专题会纪要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297.343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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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89万元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截至挂牌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 (1)如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 (2)如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将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可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交所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北交所将在收到《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 (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要求的。 4、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全部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现状及瑕疵,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并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同时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本方已自行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且充分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内容。本方提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即视同本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产权转让所涉资料所披露的内容,已充分掌握标的企业的各种情况,完全认可标的企业可能存在的各项瑕疵和风险,不以不了解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 (2)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方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4)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及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请参考来源网站 | 交纳金额(万元) | 请参考来源网站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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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竞价方式 | 网络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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