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企业名称 | 中铁物资集团混凝土管理有限公司 |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石景山区(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D-0051房间) | 法定代表人 | 杨根民 |
成立日期 | 2013-06-26 | 注册资本 | 25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1500.00万元(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107071682176Q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企业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机械设备租赁;销售水泥制品、五金交电、建筑材料、金属材料、机械设备。(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深圳市为海集团有限公司 | 60.00 | ||
北京中铁工业有限公司 | 40.00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
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19.67 | -362.57 | -362.57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2120.92 | 925.02 | 1195.90 | |
审计机构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23年04月30日 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0.00 | -6.79 | -6.81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2114.12 | 925.02 | 1189.10 | |
其他披露内容 | 1.转让方认缴标的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尚有400万元人民币未缴足。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受让方继受缴足上述出资的义务。2.其他信息详见转让方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备查文件。意向受让方需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如下材料后,方可查阅转让方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备查文件:(1)加盖公章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2)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涉及);(3)盖章签署的保密承诺函(保密承诺函领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张女士,18232181362);(4)查阅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
转让方名称 | 北京中铁工业有限公司 |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路65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方玉国 | 成立日期 | 1999-05-05 | |
注册资本 | 400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1076343971341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40.0000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40.0000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铁道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100010660R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批复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 | 2023-05-30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决议文件名称 | 中国铁建投开函〔2023〕231号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中铁物资集团混凝土管理有限公司40%股权 |
转让底价 | 478.50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 |
分期付款支付要求 | 若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不低于全部交易价款30%的首付款(含交易保证金),其余款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付清,受让方需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年期LPR)计算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以到账时间为准)支付人民币143.55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未交纳或逾期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2.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若只征集到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1)征集到一家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2)征集到两家及以上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项目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署合同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若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及相关方损失的,转让方及相关方有权向意向受让方进一步追偿:(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或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的。4.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若交易价款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本方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不低于全部交易价款30%的首付款(含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其余款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付清,本方同意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年期LPR)计算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2)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后,由本方促使标的企业办理完成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商登记变更事宜,转让方给予必要的配合;(4)本方同意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中国铁道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企业的字号(包括但不限于中铁物资集团)、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中国铁道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5.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内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内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及所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备查文件全部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之内容,承担全部相关风险。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及瑕疵为由主张任何抗辩、发生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由受让方承担全部相关经济责任与法律风险。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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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43.55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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