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港海通物流有限公司100%股权
· 2023-05-29
项目名称 | 舟山港海通物流有限公司100%股权 | 项目编号 | G32023ZJ1000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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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1687.83万元 | 披露公告期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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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05-29 | 披露结束日期 | 2023-0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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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区 | 普陀区 | 所属行业 | 仓储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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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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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部门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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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 舟山港海通物流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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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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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万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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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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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仓储业 | 经营规模 | 小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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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901762529816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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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海关监管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机械设备销售;塑料制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日用玻璃制品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电子产品销售;通讯设备销售;办公用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五金产品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农副产品销售;汽车新车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金属矿石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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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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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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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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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舟山港舟山港务有限公司 | 82 |
中国舟山外轮代理有限公司 | 18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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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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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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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14 | 0.45 | 0.45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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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8.57 | 2782.97 | 465.6 |
审计机构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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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4月30日财务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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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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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3 | -28.57 | -28.57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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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0.21 | 2305.22 | 385 |
2、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舟山外轮代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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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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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经营规模 | 小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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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90014869054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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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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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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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330900307662068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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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议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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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名称 | 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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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日期 | 2023-05-06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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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文件名称 | 关于同意公开挂牌转让舟山港海通物流有限公司100%股权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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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1687.83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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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标的企业原有债权债务均由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的标的企业承继,但其中标的企业向转让方的借款及相关利息应在交易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由受让方向标的企业出借资金并由标的企业进行清偿(宁波舟山港舟山港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55万元,年利率为1.9%,利息从2023年6月21日结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含),日利率=年利率÷360)。标的公司在收到全额借款本金及未付利息后1个工作日内将该笔款项一次性汇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转让方按照交易合同相关约定协助配合受让方完成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否则,转让方有权不予办理标的企业股权的变更登记,并视同受让方违约,并可根据受让方延迟支付股权交易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清偿转让方借款本息的时间,作出解除股权交易合同的决定。 2.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至股权转让交割日的期间损益全部由受让方享有或承担。 3.标的企业无在职职工,不涉及职工安置。 4.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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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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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请参考来源网站 | 交纳金额(万元) | 请参考来源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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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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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公告期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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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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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竞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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