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长安汽车有限公司一批资产处置 |
标的名称 | 河北长安汽车有限公司一批资产处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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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GR2024HE1000795 | 挂牌价格 | 110 万元 |
价格说明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1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11-22 |
是否联合转让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12-06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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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资产概况 | 本次处置标的24项资产,包括天车、焊装生产线、模具等 (模具需受让方毁型处置,受让方不得将处置资产的模具用于汽车生产的再利用) 。 标的展示: 1、展示时间:2024年12月3日,上午9:00入场, 意向受让方须提前与转让方预约勘查时间 。 2、地点: 定州市星光路 3、联系人:晁经理 联系电话:0312-2354356 5、挂牌价格含税,转让方可开具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其它涉及资产转让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6、意向受让方在标的物展示时间持《现场踏勘确认函》前往转让方现场勘查。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向河北产权市场上传一份《现场踏勘确认函》作为报名先决及必要条件。参与竞拍单位未按要求上交相关材料,禁止对该项目进行报名。现场勘查时,公司法人代表须携带身份证,委托代理人携带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转让方不承诺标的物与《设备转让明细表》所载明的一致,以标的物实际状况为准,《设备转让明细表》及图片仅供参考,公告未尽事宜,需意向受让方在勘察标的时自行了解。 | |||||||||||||||||||||||||||||||||||||
标的资产数量 | —— | |||||||||||||||||||||||||||||||||||||
转让方承诺 | ||||||||||||||||||||||||||||||||||||||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资产,并委托河北产权市场有限公司公开进行信息披露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资产转让行为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具有完全处置权且实施资产转让已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 2、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并获得相应批准及备案; 3、我方已按照河北产权市场有限公司的要求填写、提交了有关表格、资料,我方对所填写内容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承担责任,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承诺在公开交易期间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河北产权市场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 ||||||||||||||||||||||||||||||||||||||
转让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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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信息 | ||||||||||||||||||||||||||||||||||||||
标的企业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 评估机构(估值机构) | 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评估基准日 | 2024-08-31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11-19 | |||||||||||||||||||||||||||||||||||||
评估报告文号 | 东洲评报字【2024】第2204号 | |||||||||||||||||||||||||||||||||||||
标的对应评估价值 | 100.63 万元 | |||||||||||||||||||||||||||||||||||||
账面净值(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 |||||||||||||||||||||||||||||||||||||
备注 | ——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 | 110 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一、本次转让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报名(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截止时间为项目信息披露截止日当日11:00时,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其放弃受让资格,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项目信息披露截止日当日17:00时。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延时报价期120秒,加价幅度:1000元的正整数倍。 二、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间内按规定提交报名登记资料并已交纳保证金(不计利息),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标的的全面调查了解(包括但不限于查阅由转让方提供的本项目档案文件),对项目标的情况已充分知晓,认可交易标的现状。 三、受让要求 1、受让方按照《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确认书》向河北产权市场支付交易服务费。 2、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后完成以下工作: ①河北产权市场有限公司确认报价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发送《动态报价结果通知单》;受让方应在收到《动态报价结果通知单》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和《相关方安全环保协议》、《关联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协议书》,同时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作履约保证金(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均不计利息)。 ②受让方应于《资产转让合同》签订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支付至河北产权市场有限公司指定账户。 3、受让方未按公告要求时限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转让方有权终结本次项目交易并另行处置标的资产。 4、由于本次所处置的模具需受让方进行毁型处置,受让方必须为具有相关操作能力的企业。 四、交易价款结算: 河北产权市场在确认收到全部交易价款、生效交易合同、交易双方签订的交割文件(或价款划转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为交易双方办理交易价款结算。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 营业范围 须 具 有废旧金属回收。 | ||||||||||||||||||||||||||||||||||||
报名提交材料 | 1、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2、根据受让方资格条件对应提交报名材料。 3、河北产权市场要求的其他材料。 4、提交《现场踏勘确认函》。 | |||||||||||||||||||||||||||||||||||||
报名材料 | 请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本次转让标的以实际状况为准,意向受让方应自行进行现场勘察。公告未尽事宜,需意向受让方在勘察标的时自行了解。 公告中附件设备转让明细表及图片仅供参考,以标的物实际状况为准。 意向受让方在标的物展示时间持《现场踏勘确认函》前往转让方现场勘查。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向河北产权市场上传一份《现场踏勘确认函》作为报名先决及必要条件。参与竞拍单位未按要求上交相关材料,禁止对该项目进行报名。现场勘查时,公司法人代表须携带身份证,委托代理人携带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转让方不承诺标的物与《设备转让明细表》所载明的一致,以标的物实际状况为准,《设备转让明细表》及图片仅供参考,公告未尽事宜,需意向受让方在勘察标的时自行了解。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不参与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33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4-12-06 11: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意向方提交报名之后,进入交易保证金支付阶段必须用意向方本单位(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转账。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务必在付款时将 8位识别码填写在备注或附言栏内。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受让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受让方经河北产权市场确认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作履约保证金(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均不计利息),待受让方履约结束后,履约保证金首先用于支付河北产权市场交易服务费用,若有余额,由河北产权市场原渠道、无息退还。 若因其他原因,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河北产权市场交易服务费用,需受让方另行补交。 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未涉及不予退还事项的,由河北产权市场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一)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提供虚假资料、扰乱报价、恶意串通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由此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 (二)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三)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河北产权市场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五)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单方拒绝签署交易合同或未按公告要求时限签署交易合同的; (六)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未按合同要求时限足额支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 (七)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投资资格或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无正当理由不推进交易的,或无故放弃受让的; (八)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九)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河北产权市场造成损失的; (十)其他依据项目公告、河北产权市场交易规则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所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河北产权市场依据《河北产权市场有限公司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对交纳的保证金进行处置。 三、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其他法律责任。 | |||||||||||||||||||||||||||||||||||||
保证事项 | 略 | |||||||||||||||||||||||||||||||||||||
处置办法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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